合规与报备
2026年5月起施行的短信新规改了什么?企业发短信要注意这几点
2026年5月1日起,修订后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正式施行。对发短信的企业来说,变化集中在四点:发营销短信要向服务商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第21条);营销短信和验证码、通知等短信不得混用端口码号(第18条);签名要用全称、简称或注册商标表明真实身份(第19条);记录留存期限从“至少5个月”改为“不少于6个月”(第13条、第20条)。
本文为业务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以官方原文为准:工信部官网《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规定(修订)》解读。
新规的基本信息
- 名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令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原令第31号)
- 审议:2025年1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布:2026年2月9日
- 施行:2026年5月1日
- 制定依据:《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条例》等(第1条)
据工信部解读,这次修订主要完善了五方面内容:规范短信服务行为、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下面挑出和发短信企业关系比较大的条款,与2015年版逐条对照。
新旧条文对照
| 事项 | 2015年版(令第31号) | 2026年修订版(令第74号) |
|---|---|---|
| 商业短信的同意 | 第18条: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 第21条:服务提供者应要求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发送方对真实性负责;不提供的,不得传输 |
| 拒绝接收 | 第20条: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 | 第22条保留这一要求;第23条新增:发现未经同意发送,或接收方明确拒绝的,不得再次传输 |
| 端口码号 | 第19条: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 | 第18条:商业性短信与业务管理和服务性短信不得混用端口码号 |
| 发送方身份 | 第21条:商业性短信应注明内容提供者名称 | 第19条:端口类短信应同时传输发送方真实身份,采用全称、简称或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 |
| 记录留存 | 第11条:至少保存5个月 | 第13条:不少于6个月;第20条新增留存子端口码号和用途、服务起止时间、短信内容、同意材料 |
| 时段与频次 | 无专门条款 | 第24条: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制度、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短信的传输时段、频次 |
| 反诈义务 | 无专门条款 | 第16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防控机制,履行反诈义务 |
| 防侵扰服务 | 第24条:鼓励用户自主使用安全应用软件 | 第27条: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应向不愿接收商业短信的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 |
| 经营资质 | 第6条: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第4条: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 |
两版的术语也有变化:原来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改称“通信短信息发送方”。新规第40条还明确,业务管理和服务性短信是指用于操作验证、系统登录、业务提醒、民生服务等的短信。
发短信的企业要做哪些准备
- 营销短信先备好同意凭证。 记录用户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渠道(如注册勾选、会员入会、线下登记)同意接收哪类信息,并能按服务商要求提供。没有同意材料的名单,不要发营销短信。
- 营销和验证码、通知分开。 分开模板和签名,由服务商分开端口传输;通知里也不要夹带优惠和推广。可参考通知短信内容规范和验证码短信选型。
- 签名要能表明真实身份。 用企业全称、简称或已注册的商标,不用“系统通知”“客服中心”这类泛称。报备材料见签名与模板报备。
- 退订要真能退,退了就不再发。 营销短信随附拒绝接收方式,退订名单要及时生效,并在各次营销活动之间同步。
- 控制发送时段和频次。 条文没有写具体钟点,服务商会按自己的制度和运营商要求设置规则,提前问清楚,再按这个规则排期。
- 选持证的服务商。 第4条要求提供短信服务的一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码号资源使用许可;第26条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无许可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端口类短信接入。核实方法见怎么查服务商有没有正规电信资质。
- 建立自己的投诉处理口径。 服务商要公布投诉方式(第28条),企业自己也应在短信或官网留下客服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用户的拒收和投诉。
自查清单
- 营销名单都有同意记录,能说明时间、渠道和同意范围
- 营销模板附拒绝接收方式,退订名单及时生效
- 营销、通知、验证码分开模板,不在通知里夹带推广
- 签名是企业全称、简称或注册商标
- 已问清服务商对营销短信的发送时段和频次规则
- 已核实服务商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发送记录、回执和同意材料自己也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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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短信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26年2月9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对2015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的修订,施行后按修订后的条文执行。
验证码短信、通知短信也要提供用户同意材料吗?
新规第21条要求提供接收方同意材料的,是商业性短信,也就是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操作验证、系统登录、业务提醒等属于业务管理和服务性短信,不在这一条的范围内。但两类短信不得混用端口码号(第18条),通知里也不要夹带营销内容。
同意材料具体要什么格式?
条文写的是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商业性短信的“承诺或者证明材料”,没有规定统一格式。实际要求以服务商和运营商为准。建议至少能说明用户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渠道、同意接收哪类信息,并妥善留存。
新规规定营销短信几点到几点可以发吗?
条文没有写具体时段。第24条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性短信的传输时段和频次。具体可发送的时段和频次,以你所用服务商的规则为准,签约前问清楚。
发了违规短信,责任全在服务商吗?
不是。第6条规定,用户对使用短信服务发送的短信内容及其后果负责;第21条规定,发送方对其提供的同意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服务商要履行审核、留存、停止传输等义务,发送方也要对自己的内容和名单负责。